职位描述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3.取得符合所报岗位学科、学段要求的教师资格证。
4.语文招聘岗位普通话要求二甲及以上,其他岗位二乙及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中共党籍、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6)有师德失范、从事有偿家教等违纪违规记录的;
(7)2025年8月1日之后未毕业仍然在读的高校学生;
(8)成都高新区公办中小学在职(含试用期内)聘用人员;
(9)有违反其他规定不得招聘为教师情形的。
(二)业务条件
1.高校毕业生
(1)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2025年优秀高校毕业生,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历相应学位。其中在国(境)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应聘普通高(完)中高中学段需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2)截至公告发布当日,年龄28周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34周岁。
2.优秀在职教师
(1)具有1年及以上教育教学经历(截止到发公告当日)。
(2)具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历相应学位。
(3)年龄40周岁及以下,获得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赛课一等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等院校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获得区(县)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赛课一等奖者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教师报名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表》)(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照片附在表中),并将电子版《报名表》及相关报名材料发送至学校指定邮箱:1142189462@qq.com,标题名称及附件(电子版《报名表》及相关报名材料打包压缩后)命名方式统一为“姓名 电话 岗位名称”。相关报名材料包括:
1.有效居民身份证、本科及以上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等证明材料(国〈境〉外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2.个人自荐材料,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个人履历证明材料,近年来主要工作业绩(获奖证书)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二)报名要求:
应聘人员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根据自身情况和招聘岗位资格条件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应聘人员本人的学历、专业名称和教师资格证,应与岗位资格条件要求完全相符(国〈境〉外留学回国人员毕业证书所载专业名称与招聘岗位专业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省级教育部门或相关高校对其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专业一致的认定证明),不符者请勿报名。报名时应聘人员提供的报名信息和佐证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应聘人员应如实、准确填写《报名表》并认真核对。如因填写错误、不完整、不准确造成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有不符合岗位报考资格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应聘人员的报考或者聘用资格,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学校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对照报名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进行原件校验。原件校验合格的人员,由学校结合用人需求,从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岗位匹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四、招聘考核:
考核方式为面试,面试采取无学生教学试讲和综合答辩相结合的方式,以无学生教学试讲为主,满分100分。
总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75分以下(不含75分)的不得进入体检。
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按时到现场参加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影响面试开考。
按照岗位招聘人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名单。
五、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由各学校组织完成。体检需在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进入体检人员本人承担。未参加体检、考察以及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体检和考察环节产生的空额按照考核成绩排序依次等额递补进入体检、考察。
六、聘用管理:
体检合格且通过考察的人员作为拟聘人员,由学校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协议)。